自愿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只有2家,只能重新招标吗?

发布日期 :2016-01-25 16:28 编号:3565840 发布IP:123.160.220.39
供货厂家
郑州蓝采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报价
电议
联系人
蓝 采和(先生)
电话
037185132999
手机
15737175152
询价邮件
15737175152@163.com
区域
郑州电线电缆
地址
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25层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手机版链接:https://m.trustexporter.com/cz3565840.htm
【案例】某企业因扩大产能须新增一条生产线,生产线相关设备由该企业下属的招标采购部负责组织采购。经企业招标采购部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对外采购。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经组织
有关专业人士资格预审,只有2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部对如何开展下步工作产生了分歧,共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继续本次招标程序,向通过资格预审的2家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等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宣布招标失败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提高工作效率,该项目应立即宣布招标失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不得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失败以后,项目业主可自主决定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建议与通过资格审查的2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最终从质量、报价和供货方案更优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单位。
【分析】
第一种意见属于适用法条错误,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出现合格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引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引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对法条的理解不太全面,其不足在于未能全面理解和领悟《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贯穿的“差别化管理原则”的精神,孤立地从法条字面表述中断定其适用前提。
采购人在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如招标失败须组织二次采购时,采购人依然享有采购方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利不会因为该项目曾经选用过招标方式而丧失。
此外,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来看,并非是为“限制自愿招标项目采购人在特定情形下的采购方式选择权”而设,并非是要表达“自愿招标项目的采购人一旦选择了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综上分析,第三种意见更符合立法本意。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杂志
蓝采和采购网是一个专业的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帮助采购方通过互联网寻找、管理合格供货商和物品,编制采购计划、在线采购、掌握市场行情,对采购物品进行订单管理、支付管理和库存管理等,实现采购自动统计分析,实现阳光采购。

我们的其他产品
相关招标项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