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那么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控股)可以承揽自己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吗?
现在这种内部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是以什么身份开展业务呢?有了解的同仁能给说一下吗?
回答:
1.可以承接。
2.不是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承接招标业务,而是以企业下设的专职招标采购部门的身份承接业务。
3.属于自行招标的范畴。
再问:
央企的自行招标都是向谁备案?
再答:
1.根据标法第12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根据原国家计委5号令的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报送拟自行招标相关材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其招标组织形式。
3.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自愿招标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个人观点是遵从企业所属行业(或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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