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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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区别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也就是开始施工的日期,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开工日期发生争议,其原因在于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存在差异。开工日期一般在合同
中均有约定。开工日期可以是日期,也可以是相对日期,还可以约定有条件的开工日期或标志性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通常以工程师下达开工指令或经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施工许可证与实际开工日期没有关系。依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且不符合开工条件而擅自施工的,指令停止施工。可见, 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 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
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完工日期就是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
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为解决竣工日期争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 14 条作出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从总工期里扣除。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有许多单体工程组成,在群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体工程,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可以把发包人使用此单体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却没有约定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能以发包人使用某单体工程时间为整个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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