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
有一政府工程,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几月后,经政府专项审计发现该中标人的施工方案中附表一、附表二与其中一个被否决投标人除备注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
审计部门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来认定是否串标?这种做法可行吗?由谁来认定串标?
所有串标行为是否必须经评委认定后才有效?评委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回答:
1.理论上可以让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
2.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已经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时机,实践中一般不再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再重新定标,该项目可依然由该施工单位继续承担施工任务;
3.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
4.行政监督部门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中标人(即施工方)的串标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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