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45条皆规定:采购人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可以参加评标,但不能以专家身份进行评标。各地具地怎样操作的?请各位大侠提供具体做法。
回答:
采购人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是指:
1.可以参加评标;
2.参加评标时,不得挤占经济技术专家的名额。即:采购人委派的代表,即使是评标专家库中的库内专家,也只能算在1/3的份额内,而不能算在2/3的份额。
3.采购人代表是否可以做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评标小组组长)?个人认为是可以。起码在部门规章以上的法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采购人(或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职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评标委员会主任有比其他评审专家更大的权利。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此,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多此一举的规定。
补充:
注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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