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一招标项目,有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以后、未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就对评标结果提出了异议,是否可以?招标人是否可以以异议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回复?
回答:
如果是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按照条文的规定,确实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但是,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效率,防止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或者合同签约以后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其本意不是只限定于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如果评标结束以后、未公示前提出异议,并不违背立法本意。
个人认为呢:如果对方提的是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则应该给予回复。
个人理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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