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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
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该条规定是可以发公告吸引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推荐供应商。能这样理解么?
有这样操作过的朋友么?介绍下经验...
回答:
按照74号令的规定,选择供应商的方式有3种:公告、随机抽取和书面推荐。
我理解3种方式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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