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 征收方式如何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23-12-15 12:37 编号:12843993 发布IP:140.2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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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示2018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 二、定额征收方法
        核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包含定期定额征收、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缴。
        (一)选用定期定额征收方法
        规模不大,无法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定帐本标准化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
        1.选用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应纳税所得额 = 核准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核准收入额为没有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规范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实行。
        (二)选用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税方式
        不符核定征收个税标准,并且不同时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标准纳税人,可采取企业所得税率征税方式。
         1.推行核准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应纳税额=收入额×企业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所得税率的要求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实行。
        3.运营多行业的,不论其经营范围是不是单独核算,都应按照其主营项目确认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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