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 【蓝采和】

发布日期 :2016-01-29 11:00 编号:3575481 发布IP:1.192.16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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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
  评标后,A,B,C三家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名。A单位在中标通知书未发放,公示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意向选用B单位为中标人。C单位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吗?
或者C单位可以与招标人协商重新招标吗?A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应给予处罚么?

回答:
  1.A单位放弃中标,招标人不退还起投标保证金。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中标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是否选择重新招标,自主权在于招标人自己。

网友补问:
  C单位和招标人协商,你重新招标,我把价位调成你满意的价位。招标人就重新招标了。这个属于违法的么?如果违法违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新手不懂,敬请见谅。

又答:
  违法,属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参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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