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比如业务发生在12月,发票开在次年1月)如何处理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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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对于业务发生在 12 月,发票开在次年 1 月的跨年发票,企业若想在当年税前扣除,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若企业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取得该跨年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例如,企业 2024 年 12 月发生的费用,在 2025 年 1 月取得发票,只要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汇算清缴,该费用就可以在 2024 年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 5 年。因此,若企业在次年 5 月 31 日后才取得跨年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需要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此外,如果费用金额较小,企业也可以选择将其计入取得发票当年的费用,但需在当年汇算时做纳税调增。不过,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费用归属年度与实际发生年度不一致,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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