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内容和流程
一、 商标驳回复审内容
(一) 商标驳回复审概述
1、概念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2、法律依据
A、《商标法》。第32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B、《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C、《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D、《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一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二)商标驳回类型
1、全部驳回。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
2、部分驳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
(三)商标驳回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
(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5、交纳商标评审费
(五)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驳回申请的商标都是经过仔细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再次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