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

发布日期 :2016-03-30 08:59 编号:3721476 发布IP:223.156.2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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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大爆炸的时代。商标权,作为一种经典的知识产权,在加强商标管理、保障商标使用人正当权益方面,正潜移默化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原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原则,已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商标法》打击侵权行为力度,适应社会发展和国际环境需求,新《商标法》在继承了原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原则 ”外,增设了关于商标“在先权利”的规定。它的诞生,不仅保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
  在我国法学界,商标“在先权利”是如何定义的呢?对此,记者走访了在国内享有知识产权“翘楚”地位的——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所谓“在先权利”,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处于在先状态的权利,它是相对于 “后位权利”而产生的概念。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其实是从物权法优先原则演化而来的,体现的是谁先取得权利就保护谁的权利,即“先到先得”精神。”华商动力商标经理周翔解释道。
  在我国,新《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对此,华商动力商标经理周翔表示:“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其实是指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其实是指已依法形成的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如商号权、肖像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种可以阻却后卫商标权获得注册的权利类型。”华商动力商标经理周翔解释道。
目前,我国《商标法》所规定“在先权利”虽然还存在可商榷之处,但这些缺憾并不能抹杀其在商标保护权利体现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华商动力周经理表示:“所谓瑕不掩瑜,相信在不久的未来,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不断完善,这些小瑕疵都会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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