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互联网+”东风 提高集中采购效益

发布日期 :2016-03-02 11:41 编号:3626903 发布IP:1.192.16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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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关于批量集中采购今天我主要想谈三点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首先是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重要性。关于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重要性,有三点:一是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采购的应有之意;二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三是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推动形成采购需求标准。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实际上是倒逼采购标准化,因为只有形成采购标准才能够归集需求并形成批量。通过采购标准化来引导产业的发展和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这才是我们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最重要目的。
  其次,批量集中采购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导致的原因。成绩不说都知道,问题不说不得了。尤其是近一两年,很多中央单位反应批量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采购效率低,二是供应商履约不及时。我们知道,一个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从需求的归集上报,到项目采购计划的下达,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再到供应商组织生产并履约,整个采购的链条就比较长。特别是前期所有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几乎全部是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光法定程序的“等标期”就需要20天,采购效率就可想而知了。对于供应商履约不及时这一问题,我们也认真做过了解。由于部分采购单位拒收中标、成交产品的情况存在,导致厂商中标、成交后,不是第一时间组织生产,而是给采购人打电话一一确认是否接受采购结果,明确后方才下单组织生产。这样一来,导致供应商履约时间再次被拉长。
  我们看到,批量集中采购确实解决了以往协议供货存在的价高问题。但政府采购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政府需求目标的实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如果一项政府采购制度的分项改革,结果是产品价格降下来了但是牺牲了政府的行政效能,那么这项改革也是值得深思的。为了解决供应商履约问题,去年下半年我们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一旦再出现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履约不及时甚至是不履约的问题,我们就有处罚依据了。
  最后谈谈个人对批量集中采购未来走向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批量集中采购未来要借助“互联网+”走向电子化。推行电子化,必然会有一些制度调整。首先要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上解决政府采购定制市场和普通消费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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