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单一基金备案资格申请

发布日期 :2023-12-20 07:24 编号:13013852 发布IP:183.192.13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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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当年在中基协备案的一批私募股权基金,很大一部分到了集中退出期,因中基协无法修改产品的备案类型,意味着无法满足财税〔2019〕8号文规定的创投企业的要求,从而无法在税局申请单一基金核算,将给个人投资者带来极高的退出成本。

对于此类私募股权基金,如欲享受财税〔2019〕8号文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可行的办法是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但在发改委备案,相比于在中基协备案,需要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诸如经营范围、存续期限、投资单个企业的比例等方面都更加严格。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相比之下,如选择年度整体核算方式,则允许跨年结转,基金的亏损可以逐年弥补,但*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因此,创投基金可以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来判断采用单一核算还是整体核算,若过往亏损金额较大可选择整体核算。

3、创投基金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如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如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这一点是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忽略的,因为按照财税〔2018〕55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而一旦选择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则在计算时,切不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

4、财税〔2019〕8号文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随着政策截止期限的临近,该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是否会延长目前尚不得而知。但鉴于国家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发展的支持,以及对创投投资的鼓励,相信未来创投企业(基金)相较于其他企业始终会有更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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