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信息保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年以上合规的法人代表,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担负或拟承担武器科学研究生产制造项目、商品涉及到国家秘密;
(三)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控投或对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人以及一致人员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
(四)公司法人、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公司监事)会工作人员、管理层及其担负或是拟担负保密武器科学研究生产计划工作的人员,具备中华共和国国藉,无海外始终永居权或是长期居留许可,与海外(含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无夫妻关系;
(五)有固定科学研究生产与办公地址,具备担负保密武器科学研究生产计划能力;
(六)保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承担保密,场地、设备、机器设备安全防护符合我国保密规定和标明;
(七)1年之内并没有泄密;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九)上市企业申请办理保密资格的,还应当具备:
1. 近三年内无监管机构的行政处分;
2. 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3. 控股股东服务承诺在注册期内及保密资格期限内维持控投影响力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