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管理
(1)保密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2)年度自检。取得保密资格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每年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3)常态化保密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应建立一套健全、规范、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涉及保密责任(含归口管理责任)、定密工作、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涉密载体、密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新闻宣传、涉密会议、协作配套、涉外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监督检查、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考核与奖惩等方面。要切实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各个环节,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有机融合,实现保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对于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还应制定专项保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注销与撤销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法人依法终止的;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保密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发生涉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