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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穗价〔2006〕24号 发布时间:2006-02-21 穗价〔2006〕24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更新工作的开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广东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现将有关我市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价。
二、原广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通知》(穗汽更办〔1998〕4号)废止。
如有车辆报废方面的问题,可以致电以下有资质的回收企业:
公司名称:广州领航汽车报废中心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车辆管理所
报废标准中,两个最重要的检测指标是安全性能和尾气污染。为了能粗略地筛选出潜在的报废车,标准以“使用年限”作为参照。根据现行的规定,以私家车为例,使用年限超过15年都被要求增加检测次数,确保该报废的车及时报废。
今年年初,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出台。新规中的标准从“15年”变成了“60万公里”。按照私家车每年行驶2万公里的普遍使用强度,至少30年才会“超限”,被称延长了机动车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