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的责任规定应当规范严肃

发布日期 :2015-07-15 15:03 编号:2949293 发布IP:36.63.1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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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它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纵观各地发生的电梯事故可以发现,其原因通常是两种:一是产品质量事故,二是管理不善。
对产品质量问题,质检部门尚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甚至可采取全面监测的方式予以有效防范,然一旦电梯安装完毕进入使用环节,随着时间的延续等,电梯的安全问题,已经不是光靠质检部门就能够有效监控的。而目前多数地方采取的措施,就是由质检部门对每台电梯建立使用台账,并进行定期监测。
这一来问题又产生了:一是随着电梯数量增加,质检部门有难以顾及的困难,二是一些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疏于日常维护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不少电梯的管理者为了省麻烦,干脆不申报,或伪造监测记录以逃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原则,因为产品质量发生的事故,应当由生产者、经销者或运输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管理者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管理者承担责任。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使用时限较长的产品,电梯的安全责任,立法规定越严,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更大负责。事实上,电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更多地应该由管理者来承担。倘若现在将电梯的管理者即物业公司的责任排除在首付赔偿责任之外,那就可能意味着,在电梯产品进入使用环节之后,很可能因管理者的疏忽和不负责而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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