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基金从业资格认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

发布日期 :2023-12-14 09:46 编号:12779107 发布IP:180.88.9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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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近期协会加强对司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相应的管理政策会有一些变化,比例会有一部分基金管理人需要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出具托管协议,以及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料会有所调整。针对以上的变化,我们公司已经做出相应的调整方案,协助基金管理人正


常经营,出具相应的政策要求文件。如有意愿沟通了解,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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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规定了不同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不同的考试科目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认定):  


(1)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不符合上述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需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相恨不如潮有信,相思始觉海非深。”出自白居易的《浪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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