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须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8:58 编号:12436995 发布IP:171.113.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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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小贴士: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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