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2-16 05:31 编号:12869013 发布IP:116.30.15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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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牵头七部委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24号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作为境外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ODI”或“境外投资”)的主要监管部门,其发布的上述新规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境外投资的常规交易结构

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于股权/债权融资、shuishouchouhua、风险隔离和后续退出等多重目的,中国投资者(“投资人股东”)通常会架设境内外多层股权结构,即:投资人股东首先在境内新设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企业”、“境内SPV”或“投资主体”),并由该境内SPV在境外设立一层或多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SPV”),最终通过该等境外SPV完成对境外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收购 。

1. 投资主体判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根据11号令的规定:

对于敏感类项目(具体定义和范围见11号令),无论投资主体直接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均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对于非敏感类项目(大多数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属于非敏感类),如果投资主体直接开展,无论中方投资额的大小,均须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进行备案;如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国家发改委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则无须履行备案或报告手续。

因此,对于一个非敏感类项目而言,其究竟属于投资主体“直接开展”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便十分关键,将决定该项目是应向发改委备案、报告抑或是无需向发改委履行任何程序。但是,实操中,这两种情形的区分度往往并不十分明显。例如,在上图所示的结构中,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并为该境外SPV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注资、借款和/或担保等情形)以收购标的公司的情形,是属于境内企业直接开展项目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项目?对此,根据11号令配套文件与相关问题解答,可以看出,发改委在评判投资主体身份、确定中方投资额及投资方式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尽管由境外SPV直接开展具体收购活动,只要该境外SPV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境内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借款、或为境外SPV贷款提供担保等形式),则视为境内企业在该项境外投资中“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投资模式将相应被视为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投资活动。

需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投资涉及境内企业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举债(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且按约定还本付息1年期以上的,除需要履行ODI相关的发改委备案程序之外,还应按照发改委2044号文[2]的规定履行发行外债相关的发改委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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