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版,2006 年 12 月 12 日- UL 防火信号系统安全电源标准
这些要求涵盖用于防火信号系统的商用固定和固定电源,其输入和输出额定值不超过 300 伏,直流和交流电,(DC 和 AC),用于室内场所,符合以下国家消防协会标准:
NFPA 70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2国家火灾报警规范
这些要求还包括电源 -用作电源的电池充电器组合,以及用作防火信号系统组件的电池充电器单元。
这些要求不包括与用于防火信号服务的控制单元或放大器集成在一起的电源或电池充电器。
这些要求不包括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源,如美国国家电气规范 ANSI/NFPA 70 中所定义。
这些要求不包括 UL 1012 以外的 2 类电源装置标准所涵盖的商业电源,或为发动机启动电池充电的电池充电器标准,UL 1236 涵盖的商用电池充电器。
不是完整组件且依赖于安装在终产品中以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电源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调查该终产品的标准要求。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否则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产品”是指本标准涵盖的所有电源、电池充电器、电源-电池充电器组合和电池充电器单元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要求的特性、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的产品,并且涉及火灾、电击或人身伤害的风险,应使用适当的附加组件进行评估和终产品要求,以确定维持本标准初预期的安全水平。特性、特性、部件、材料或系统与本标准的具体要求或规定相冲突的产品,不应被判定为符合本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应根据本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和采纳要求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