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把关“发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审核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对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必须现场核实注册地址,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信息核查;共同加强审计控制;
二是严格“入网”,公安机关审批企业加入省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申请,必须进行详细核查;
三是严格办理“证”,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货、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加强事后监管;
四是严格“运输通关”,公安机关要求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按照实际运输路线申领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书,比对运输路线轨迹,并将运输进境情况告知公安机关;
五是严控“储存”,凡登记地点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际储存和使用地点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在实际储存和使用地点负责日常监管;
六是严格控制“进出境”,公安机关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实行“申请前资质核查”和“化学品入库后检验”双重核查机制。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建立异地核查和流量跟踪机制;
七是严格“核查”,公安机关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书后,及时对化学品销售记录、申报数量、运输路线等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立即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八是严控“查”,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快递业和物流业联合查处机制。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的查处;
九是严格“通报封闭”,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宣传教育,实行法律责任通报、批注、签章备案制度;
十是严格“问责制”,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报告药品生产物品管理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重视不够、监管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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