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私募基金备案保壳私 募基金管理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4-23 07:43 编号:13291303 发布IP:112.54.1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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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五、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私募证券基金落实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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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推介产品时的禁止渠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AMAC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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