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基金私募条件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发布日期 :2024-04-12 07:48 编号:13265880 发布IP:112.54.1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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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原清单,《2022版清单》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1,删减了原清单中重复报送材料,整合了碎片化的承诺函材料,减轻申请机构负担;

第2,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强化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

第3,加强了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行业经验以及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本文将对比《2020版清单》对《2022版清单》的重要变化事项进行梳理。



一、“集团化运作”关联基金管理人承诺函之变化



《2020版清单》规定,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1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



(一)由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出具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二)由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此前的实践中,如申请机构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较多,申请机构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关联主体出具承诺函。《2022版清单》在登记承诺函中增加以下内容并由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即可,不再需要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章确认:



(1)“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2)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解读:中基协对此处材料要求的修订降低了申请机构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


备案基金私募条件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 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 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 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 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 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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