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私募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的托管市场相对比较复杂,托管市场虽然庞大,但参与托管的金融机构尤其银行并无明确规则可循,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支机构可能对私募和资管产品的托管态度也可能迥异。因此笔者特总结了2万多只私募产品,以及3700只券商资管产品的托管信息,供参考。
1、截止2015年10月23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数21567只,其中对备案的不同嵌套类型稍作统计如下:上述21567只备案的私募产品中,有15823只在券商或银行进行了托管,占比73%;
以下为我们根据2.1万家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整理大致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请参见电子版附件excel资质清单(预定报告附送电子版清单)。
注意以下是私募基金投资类型类型;注意以下是私募基金投资类型类型;比如信托计划是指私募基金嵌套信托,托管是针对私募基金的托管,不是对信托计划的托管。部分银行只有1-2只托管的产品,此处略。
其他农商行包括:黄河农商行、江南农商行、江苏江阴农商行、江苏吴江农商行、六安农商行、汕尾市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无锡市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佛山市南海区农商行、东莞农商行、佛山顺德农商行
外资银行参与其中8款私募备案产品的托管,其中境外金融机构汇丰亚洲和星展香港参与其中2款产品的托管。
2、证券公司客户集合资产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分布;
其中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光大证券并未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质,但分别托管了1-2款自己发行的集合资管计划。案例2:公募基金托管
该项资质是众多其他托管资质的先决条件。主要有银行理财托管、银行QDII、券商集合资管托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定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
二、资格准入申请条件
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项条件略)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主要条件有:(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gaoji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