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

发布日期 :2023-12-15 06:17 编号:12827626 发布IP:121.34.3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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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近期重磅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合称《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其中,《备案关注要点》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问题(尤其是针对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主体亦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且无需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1. 一般类的合伙型私募基金

尽管已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法被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是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要求,该类“合伙企业”对单支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原则上仍应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相对豁免)

上述结论仅仅是实操过程中基协提供的非明文的监管口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并无对应的规定。


2. 政府引导基金、其他特殊基金主体

对比之下,根据《基金备案关注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要点》,政府引导基金、其他类型的当然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对单支私募基金的首轮实缴金额要求可依从基金合同之具体约定。


需注意的是,《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层面仅规定上述特殊投资主体可以豁免“首轮实缴金额”的要求;而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口径,上述特殊投资主体的认缴出资金额仍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相对豁免)


此外,2019年版《个股场外期权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的“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将被中基协作特别提示的情形,仅针对上述可豁免首轮实缴金额的特殊投资主体、私募管理人及其跟投员工。

 

3. 私募基金不得担任GP

《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一步要求,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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