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场外期权公司开户要点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 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 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5. 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6. 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 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2. 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 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场外期权公司开户要点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5. 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 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 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3. 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场外期权公司开户要点转发服务;
4. 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 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 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 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 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 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 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