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发布日期 :2017-06-06 10:27 编号:4354279 发布IP:120.3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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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秦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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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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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由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78 号公告, 2004 年第 13 号公告,总署令第 151 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曼谷协定》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已正式实施。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由于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内地 ( 特别是广东地区 ) 的进出口货物很大一部份要经香港转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检公司 ) 对上述优惠协定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一、经香港转输中国内地优惠原产地证项目的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原产地证书。2、货物发票。3、联运提单。4、未再加工证明

二、申请人必须确保货物在香港逗留期间未作任何加工、拆箱、检验、重包装及替换其他产品,方合申请要求。申请人请在货物到达香港两天之前向中检公司签证服务部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a .据实填报之正本申请单;b .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及影印件各一份; c .发票影印件;d .联运提单 / 空运单影印件;

三、中检公司将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查。由我司派专员陪同中检官员到现场查货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四、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需缴付签证费用,如客户因提供假单证导致拒签,所缴费用将不予退还。

五、经审核查验通过后,中检公司将在客户提供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正本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并签字,客户将凭此及其他文件向到货港中国海关申请关税优惠。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六、签证后,客户如对其货物在香港中转时进行任何变更、加工、处理而导致未能享受中国海关关税优惠,责任自负。

七、附优惠国成员:

东盟成员国: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

曼谷协定成员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中国向老、柬、缅优惠︰老挝、柬埔寨、缅甸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巴基斯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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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索取申请表。

2.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及所需的全套证明文件,并缴交规定的申请费。所需文件包括:

1.产地来源证表格甲正本及副本一份;

2. 内地至香港提单或舱单一份;

3. 内地厂商开给港商的商业发票一份;

4. 开给进口国收货的发票一份;

5. 若货品直接送交航运公司准备转运,须提交码头收货单或海运提单(空运提单)。

  3.在香港领取「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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