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业保理公司牌照收购设立服务

发布日期 :2023-12-18 02:57 编号:12938682 发布IP:113.9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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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模式一 出口代理+保理业务,解决“谁出口,谁结汇”的问题

影响跨境电商保理业务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就在于出口结汇问题。跨境电商底层应收账款往往是外汇结算,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受让应收账款并将应收账款作为保理业务的还款来源,受我国夕汇监管制度要求,国内外汇收支采用谁出口,谁结汇,谁出口,谁付汇的制度,不论是汇发[2012)38号,还是汇发[2017] 3号文件都强调这一原则。由此,保理公司不是底层贸易的出口商,自然无法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结汇,没有办法掌握应收账款回款。出口商申请保理已经获得保理融资的前提下,外汇仍然由出口商自己进行结算,一笔应收账款,获得两笔资金,跨境保理业务面临巨大出口商道德风险。

跨境电商业态中,并非所有的国内贸易主体都具有出口商zizhi,且因为外汇汇兑、海关清关、税务结算等都是具有一定门槛的领域,不少跨境电商贸易主体将业务委托出口代理公司,从事出口业务。由此出口代理公司就是出口商,其进行外汇结算,就满足“谁出口,谁结汇”的问题,境外债务人将货款结算给出口代理公司,而保理商和出口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通过股权架构、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绑定,出口代理公司成为帮助保理商进行结算的抓手,解决了当前外汇结算过程中的制度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出口代理公司也认识到保理所代表的供应链金融对自身业务的重要促进作用,也把供应链金融作为自身服务客户的一个工具,参与到出口代理市场竞争之中。

02模式二 跨境电商申请保理业务,解决业务真实性问题

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国际贸易难以开展的第二个问题在于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控。因为贸易行为发生国境线两边,保理商在国内难以把握贸易真实性。解铃还须系铃人,跨境电商保理业务既然直实性存疑,那么直接由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保理业务,真实性得到平台验证,自然就降低风险了。由此电商平台申请保理业务,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在上述业务模式中,电商平台项下的出口贸易公司直接作为保理申请人申请保理业务,与这种形态类似的还有电商平台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反向保理业务,后一种业务模式以体系内保理业务为主。此类跨境电商保理业务之所以发展迅速,原因在于电商平台一方面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降低保理业务风险,反过来保理业务也帮助电商平台为平台内企业提供融资,促进电商平台内客户的发展。值得行业注意的是,当前围绕亚马逊的国际一线跨境电商,国内不少电商产业园中成立区域电商服务企业,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和这些区域电商服务企业发生贸易关系,一些区域电商服务企业也使用这种模式促进平台上企业开展业务,对于保理商来说,这些由区域电商服务企业申请的保理业务,贸易真实性并不能完全信赖。当前电商行业竞争压力巨大,部分区域电商企业因为做大估值等需要,配合电商企业伪造贸易背景,虽然行业中风险案例不多,但笔者已经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多次遇到此类风险问题。

03模式三 境外公司协助“双保理”,保理商利用境内外架构解决业务问题

既然依赖电商平台无法完全保证业务真实性问题,就有保理商考虑能否直接利用自身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帮助境内的保理主体开展业务。境外主体一方面发挥境外主体的尽调职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作为境外主体的优势,及时规避外汇风险,回收有关款项。参考保理业务中常见的“双保理”架构,德和衡供应链研究中心设计“境外公司协助双保理”业务开展跨境电商保理,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这一模式的“双保理”架构主要参考作为境外公司的主体发挥尽调和回款等协助保理公司开展业务的职能,并非完全处于买方保理商角色。行业中存在一个误解,因为香港等一些地区保理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电商平台在当地注册经营范围为保理的普通公司,在当地实际开展保理业务。我们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合规性问题,所以研究中心在此处表达“双保理”,增加了引号。需要提示行业注意的是,在香港开展保理业务并不是没有监管牌照限制,香港地区法院已经有判例认定保理等应收账款zhuanrang融资属于放贷业务,应当取得香港本士的放贷人牌照。

04模式四 与其他跨境电商主体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保理业务

毕竟不是所有的保理商境外都有分支机构,所以跨境电商常见的避险手段也可以参与到跨境电商保理业务中,例如中信保等保险机构开展的跨境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信用证等交易架构也可以和跨境电商保理业务相对接,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以中信保信用保证保险为例,跨境电商债权人一方面在中信保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在保理商处申请保理业务,保理商享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作为保理业务的风险缓释措施。保理商通过将部分保理收益转付给保险公司等其他主体,保险公司等其他主体分担了跨境电商保理业务的风险。需要提示行业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是一个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条款与保理业务存在一定冲突,需要解释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等额外操作,防范后期保险公司拒赔引发保险落空的风险。

05模式五 资金方跨境保理业务,利用境外资金开展跨境电商保理

上述的几种模式不论如何变化,其保理融资职能仍然主要在中国境内完成,融资主体还是中国境内融资主体。由于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采用外汇结算,但因为我国外汇管制政策,只有部分保理商可以以美元等外汇提供融资。多数保理商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融资的保理业态并不符合当前跨境电商行业的需求,也让跨境电商从业者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不必要的外汇结算风险。与此同时,境外资金的利率长期低于国内资金利率,流通性更强,所以能否利用境外资金开展跨境电商保理业务才能真正在“供应链走出去的同时,供应链金融同步走出去”。

德和衡协助客户设计资金万跨境保理业务,提供委托、再保理、联合保理等保理业务合作模式与境外资金方建立联系,境外资金方直接和债权人建立融资业务关系,并利用境内核心企业作为主要风控抓手。这种模式下资金方是境外主体,直接发放融资,业务收益以资金方和保理公司之间另行结算完成,在融资客户层面,融资款的发放和回收都在境外完成,实现了资金流和供应链走出去的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跨境电商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因为保理主体与国内核心企业,国内核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具体在业务结构设计时还可以将保理业务作为提升核心企业境外资金使用效率的工具之一,帮助核心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结语

跨境电商保理管中窥豹,未来国际保理发展更美好

本文以跨境电商保理业务管中窥豹,对行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也有一定参考价值,伴随着中国供应链走出去的大趋势,仅仅生产在国内,销售在境外的传统跨境模式已经逐渐变成“生产和销售两头都在境外”,“生产、销售和资金三头都在境外”的多种跨境贸易模式,这些离岸贸易和类离岸贸易形态都需要吾辈供应链金融同仁立足国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仔细研究外汇、监管、海关等综合政策,设计交易架构,合规开展业务,在中国供应链走出去的同时,中国供应链金融同步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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