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微企业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归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言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中明确的标准予以划分的企业 (详见表 1)。
表 1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注: 低于下限的为微型企业,高于上限的 (含上限)的归入大中企业。
小微企业的融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直接融资渠道窄。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薄弱,品牌竞争力不强,很难通过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融通资金。虽然中小板、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定的渠道,但是能在其板块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的依然是中小企业中的者大部分的小微企业无法达到上市条件,因此并不具备普遍性。
2.间接融资为主。由于直接融资渠道受阻,小微企业转而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来弥补其资金空缺。商业银行贷款是小微企业获得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这是源于商业银行贷款几平是众多借款中成本低、规模大、可持续时间长的。
3.资金需求特征显着。小微金融服务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小微企业在经营或投资上短期性的急迫资金需求,具有[短、小、频、急,特点,此类特征是由小微企业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
(二) 小微金融
小微金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小微金融仅指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的资金通融的支持。广义的小微金融主要是指为小微型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小额可持续的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我国小微经济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其主要涉及经营主体、经营理念及经营模式等各个方面。因此,小微金融的发展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具体表现如下:
1.服务对象的拓展。传统意义上,小微服务对象更倾向干指穷人,而服务手段通常是政府补贴或财政支出。但如今情况迥异,小微金融对象的范围延伸至了那些可能并不贫困,却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体或小微型企业。这样的变化,真实地反映了这些具有[草根]特性的个人或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持续的、有竞争力的服务的客观现实,更意味着小微金融体系尚存广阔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