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构筑物鉴定 评级规定有哪些遵守原则?

发布日期 :2023-12-15 08:41 编号:12833549 发布IP:222.137.12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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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1.1 工业构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布置及组成按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分层次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1.2 工业构筑物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当按主要结构系统评级时,以主要结构系统的低评定等级确定;2 当有次要结构系统参与评级时,主要结构系统与次要结构系统的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次要结构系统的*低评定等级低于主要结构系统的*低评定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应以主要结构系统的*低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确定。1.3 工业构筑物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评定。1.4 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章有关规定评定。1.5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规定评定。1.6 工业构筑物附属设施,应根据其结构的材料类别、功能要求按表9.1.6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1.6 构筑物附属设施评定等级2 烟囱2.1 烟囱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筒壁及支承结构、隔热层和内衬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2.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2.3 烟囱筒壁及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伤、裂缝和倾斜三个项目的*低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2.4 烟囱筒壁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用效应计算时应考虑烟囱筒身实际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弯矩;2 当砖烟囱筒身出现环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2.5 烟囱筒壁损伤项目应按表9.2.5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2.5 烟囱筒壁损伤评定等级2.6 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囱筒壁的*大裂缝宽度项目应按表9.2.6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2.6 钢筋混凝土烟囱及砖烟囱筒壁裂缝宽度评定等级注:表中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的划分,按本标准第4.1.9条的规定评定。2.7 烟囱筒身及支承结构倾斜项目应按表9.2.7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2.7 烟囱筒身及支承结构倾斜评定等级注:倾斜指烟囱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侧移变位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为预估值。2.8 烟囱隔热层和内衬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构造连接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4.1条有关规定评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功能的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4.2条有关其他防护设施的规定评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2.9 烟囱附属设施应包括囱帽、烟道口、爬梯、信号平台、避雷装置、航空标志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规定。2.10 烟囱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按地基基础、筒壁及支承结构、隔热层和内衬三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低等级确定。3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3.1 本节适用于自然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结构的可靠性鉴定。3.2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3.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3.4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伤、裂缝和倾斜三个项目的*低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3.5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2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项目应按表9.3.6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3.6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损伤评定等级3.7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裂缝应按本标准第6.2.5条规定评定等级。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项目应按表9.3.8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3.8 通风筒及支承结构和水槽及淋水构架结构倾斜评定等级注:倾斜指结构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倾斜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倾斜为预估值。3.9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附属设施应包括爬梯与平台、航空标志、避雷装置、人孔门、挡风板、塔顶栏杆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3.10 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风筒及支承结构的*低评定等级确定;当水槽及淋水构架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冷却塔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风筒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4 贮仓4.1 贮仓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4.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4.3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4.4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性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等级。4.5 仓体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结构类型根据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对于环向钢筋采用搭接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筒仓仓体,当出现沿钢筋接头的开裂迹象时,或者出现保护层剥落迹象时,其承载能力项目应评定为d级;对于高耸贮仓,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尚应考虑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内力。4.6 仓体与支承结构使用状况项目应按变形和损伤、裂缝两个项目中的较低等级确定。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4.7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4.7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注:l0为受弯构件跨度。4.8 对于仓体及支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的裂缝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或第6.4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应根据贮仓满载状态或正常贮料状态的倾斜值按表9.4.9评定等级。表9.4.9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倾斜评定等级注:结构倾斜应取贮仓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侧移为预估值。4.10 贮仓附属设施应包括进出料口及连接、爬梯、避雷装置等,其鉴定评级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评定等级。4.11 贮仓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4.12 对于建造于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鉴定评级。5 通廊5.1 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5.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5.3 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通廊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通廊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5.4 通廊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5.5 通廊承重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5.6 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5.7 当通廊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变形反应,或者振动变形明显影响皮带机正常运行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鉴定。5.8 当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6 管道支架6.1 管道支架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6.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6.3 管道支架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功能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管道支架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管道支架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6.4 管道支架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第6.3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6.5 管道支架附属设施应包括检修爬梯、走道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6.6 管道支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管道支架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6.7 当管道支架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管道支架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7 水池7.1 水池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池体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7.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7.3 池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漏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7.4 池体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7.5 池体损漏应对浸水与不浸水部分分别评定等级,池体损漏等级按浸水及不浸水部分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按表9.7.5对渗漏损坏评定等级;2 对于池盖及其他不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根据结构材料类别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对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腐蚀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表9.7.5 水池池体结构的渗漏损坏评定等级注:对地下或半地下水池,当渗漏可能对结构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可忽略影响时,应进行试水检验。7.6 水池附属设施应包括水位指示装置、管道接口、爬梯、操作平台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规定。7.7 水池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池体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8 锅炉钢结构支架8.1 本节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悬吊式锅炉钢结构支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8.2 锅炉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钢架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8.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8.4 钢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侧移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8.5 钢架结构整体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使用状况等级可按变形和损伤项目的等级确定。8.6 钢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其中,直接传递锅炉结构作用荷载的框架、支撑构件及连接按重要的构件和连接评定等级。8.7 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8.7的规定评定等级。表9.8.7 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注:1.钢架结构倾斜应取钢架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倾斜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倾斜侧移为预估值;2.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h为框架层高。8.9 锅炉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8.10 锅炉钢架附属设施应包括操作检修平台、爬梯、锅炉小室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8.11 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二级及以上级时,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9 除尘器结构9.1 本节适用于大灰斗工业除尘器结构的可靠性鉴定评级。9.2 除尘器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壳体与台架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9.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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