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的下沉、开裂、变形或腐蚀等现象;
2、房屋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3、经历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扩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鉴定的情形。
房屋是每个家庭的重要资产,也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面对房屋安全隐患,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房屋责任人既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又没有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可向其发放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代为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责任人承担,并处以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广东建筑结构检测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