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一、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