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3-12-21 05:13 编号:13037679 发布IP:183.195.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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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问题一: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财税[2008]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题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问题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五: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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