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发布日期 :2023-12-17 11:21 编号:12926227 发布IP:183.192.13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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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认缴制出台以后,“空壳公司”也就出现了。转让“空壳公司”股权,⾦额⽀付为“零”,是否涉及税收。


(⼀)案例背景
     A咨询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张三120万元,占60%的股权,李四80万元,占40%的股权。公司注册成⽴时间为2018年6⽉,截⾄2019年6⽉,张三与李四实缴资本为0。
      2019年3⽉,张三以A咨询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咨询服务收⼊2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截⾄2019年6⽉底,所有者权益为16万元,⽆其他资产。两年来,李四未创造业绩,经过各⽅协商,李四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王五。
     2019年7⽉,A咨询管理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由于李四并未实际出资,王五也未向李四⽀付股权转让⾦额。

(⼆)案例分析


问题⼀:张三与李四实缴资⾦为0,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未发⽣⾦额⽀付,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 号)相关规定:
(1)个⼈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2)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明显偏低且⽆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明显偏低。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法以及其他合理⽅法核定股权转让收⼊。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虽然李四取得股权转让收⼊为“零”,股权原值(即实缴资本)也为“零”,但由于公司净资产为16万元,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视为股权转让收⼊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即李四应享有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为6.4(=16×40%)万元。李四应缴纳股权转让个⼈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6.4-0=6.4(万元)
应缴个⼈所得税=6.4×20%=1.28(万元)


问题⼆:张三与李四实缴资⾦为0,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未发⽣⾦额⽀付,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暂⾏条例》相关规定,财产转移书据,按所载⾦额0.5‰贴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的书据。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虽然李四将股权转让给王五⽀付⾦额为“零”,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会有⾦额体现的,如"李四将其持有的A咨询管理公司股权80万元平价转让给王五"之类的协议描述。印花税应该按股权转让所⽴书据中的⾦额进⾏计缴,即80×0.5‰=400(元)。


问题三:如果A咨询管理公司未发⽣经营,即资产总额为“零”,李四与王五办理股权变更时,是否需要纳税?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可知,如果A咨询管理公司未发⽣经营业务,即资产总额为“零”,李四与王五办理股权变更时,公司⽆任何资产,即不存在采⽤核定征收的⽅法。因此,股权转让⽆须缴纳个⼈所得税。但印花税的缴纳是以股权转让所⽴书据中的⾦额进⾏计缴的,因此,应缴纳印花税400(=8000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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