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不得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具体规定如下: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申请机构出资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中基协将直接不予登记。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zui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这几点要求,在注册申请机构主体之前,要提前尽调排查下出资人是否涉及。
如有涉及,需要整改调整。此外,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名下,若存在其他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投资”、”投资咨询“、”资产“、”金融服务“类似字眼的企业的,要提前对该类字眼企业进行尽调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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