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牌照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审批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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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1-18 11:18
编号
14350068
发布IP
111.203.200.203
区域
北京技术合作
地址
北京市石景区首钢黄南苑3号8-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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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1]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核要求、流程及时间如下:

一、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第四条:“中国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批准:……(三)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令〔2024〕第4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所称中国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十一条:“《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应当向中国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中国的分支机构受理、初步审查后报中国审查、决定……”。

第四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中国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步审查,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中国自中国的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受理机构

中国省市分行。

四、审核机构

中国省市分行初审、中国总行复审。

五、决定机构

中国总行。

六、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实际控制已满3年。现有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法院判决、风险处置或者中国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再次变更等情形除外。

2.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还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来源或者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诚信记录良好。

5.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满足《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不满足《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变更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前后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情况等。

(二)申请人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6.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变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依法应当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材料,参照《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供。

(五)出资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价格合理性说明和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材料(如有)。

申请人需现场向中国省市分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申请材料(光盘)。

八、办理方式

(一)接收申请材料

1.中国省市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中国省市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二)出具受理意见

中国省市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期限。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中国省市分行初审

中国省市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总行。

(四)中国总行复审

中国总行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结合中国省市分行初审意见,形成最终审批结果。

(五)下达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总行根据审批结果,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九、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中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令〔202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不计入时限。

十、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

中国总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中国省市分行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材料签收交接手续。

3.按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   


[1] 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包括下列情形:1.新增主要股东。2.现有主要股东增加或者减少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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