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非真实出资备案 “壳基金”
问题表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机构投资者合作,频繁备案多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份额多由特定机构投资者认购,备案完成后,该机构投资者迅速赎回基金份额,帮助管理人囤积 “壳基金”。部分 “壳基金” 后续并未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存在规避备案规则的行为。
解决方法:私募机构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提请备案的私募基金已完成真实募集,杜绝通过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备案要求。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严格筛选投资者,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投资目的真实。对于已存在 “壳基金” 问题的机构,应按照中基协要求,限期清理未真实募集的 “壳基金”,接受协会的谈话提醒、书面警告等自律措施,并积极整改,规范基金募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基金合同要素缺失或表述笼统问题表现:在基金备案时,部分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合同或风险揭示书缺少《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维持运作机制等方面核心条款的必备要素。例如,关联交易机制中缺乏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回避机制等内容;信息披露机制中缺乏投资者查询途径等内容;维持运作机制中缺乏变更管理人决策机制等内容。同时,部分合同表述过于原则笼统,如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仅写 “执行对价确定”,未阐述具体原则;变更管理人决策机制仅写 “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变更管理人”,未明确具体流程。
解决方法:管理人应仔细研读《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按照要求完善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在关联交易条款中,明确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认定情形,详细规定交易决策主体、流程,以及对价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在信息披露条款中,清晰界定披露内容、方式、频率以及投资者查询途径。对于维持运作机制,明确在管理人出现失联、注销、破产等情况时,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包括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在撰写合同时,避免使用模糊笼统表述,确保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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