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服务!
我司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
私募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AMBERS 系统机构类型选择合规补正与业务匹配性论证文件明确将 “截至《通知》发布之日未在 AMBERS 系统选择机构类型” 列为异常经营情形,此类问题虽属操作疏漏,但可能因 “展业范围不清晰” 影响登记资格存续。我司推出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通过类型选择、系统信息补正及业务匹配性论证,助力管理人高效通过核查。
机构类型选择需严格匹配实际展业范围。根据文件要求,管理人需在 “证券类、股权类、创业投资类、其他类” 中明确其一,且类型与投资标的、业务模式需保持一致。我们通过梳理管理人过往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条款(如 “主要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或 “聚焦上市公司股票”)、标的资产性质(如证券类资产占比超 80%),锁定匹配类型。某管理人同时运作证券与股权基金,我们通过论证 “股权类基金规模占比达 85%、为核心业务”,建议选择 “股权类”,并附《主营业务说明》及历史产品清算 / 存续证明,避免 “展业混乱” 认定。
系统信息补正需同步完善配套材料。类型确定后,需在 AMBERS 系统补充对应信息:证券类需披露 “具备 5 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核心团队” 资质证明(如过往管理业绩、基金从业资格);股权类需上传《投后管理制度》(明确投后走访频率、风险预警机制);创业投资类需提交 “专注早期企业投资” 的展业承诺。某管理人选择 “创业投资类” 后因未上传投后制度被退回,我们协助其补充《投后管理操作手册》(含季度走访记录模板、重大事项上报流程),终完成系统核验。
业务匹配性论证需覆盖历史与未来业务。若存在 “类型选择与过往业务冲突”(如原运作证券基金现选 “股权类”),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转型原因(如市场策略调整),并提供新业务筹备证明(如拟备案股权基金的 LP 意向书、尽调报告)。某管理人因 “3 年前运作过证券基金” 被质疑,我们通过论证 “该基金已清算、近 2 年无证券投资行为、核心团队均具备股权投资资质”,完成业务一致性论证。
法律意见书将详细说明类型选择依据(如业务占比、团队背景)、系统补正过程(操作截图、协会反馈)、业务匹配性证据链,严格引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确保论证合规性。选择我们的服务,可通过化补正与论证,让法律意见书成为类型选择合规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