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办理血压计医疗器械注册时,进行自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注册申请人条件自查人员配置:需配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背景和工作经验,且不得相互兼职。
质量管理体系能力:应具备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有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和条件。
责任承担能力: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需真实、完整、可追溯。
二、注册资料自查申报资料格式:申报资料应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需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展示的文献资料时,需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不用装订入册,单独提供,附两份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管理部门及其他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需具有一致性,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资料内容: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产品需要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除符合相关公告要求外,还需提交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自查报告、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明确委托生产的范围,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双方发生分歧的解决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三、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自检能力:若注册时开展自检,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人员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开展特殊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要求。
样品管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样品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检验质量控制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记录的控制要求: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以及有关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用的原辅材料购买与验收记录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体系核查:省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注册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体系核查除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注册申请人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和监督的能力等方面。
四、其他注意事项自查注册人责任: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培训制度:注册人需建立完备的培训制度,加大技术、政策法规等培训力度,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委托生产管理:注册人委托生产终止时,应当向省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或者注销,并告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