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行业所订立的法律法规深圳租车

发布日期 :2012-04-16 16:27 编号:1191484 发布IP:1.192.7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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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行业所订立的法律法规深圳租车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颁布日期:1998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8年4月1日时效性: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深圳佰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http://www.100zuche.com。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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