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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进口食品报关公司代理
自7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重视进口食品卫生的立法问题。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0年,卫生部与外贸、粮食、铁道、交通、商业等六部联合颁布了《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自1983年7月1日实行。它是我国食品卫生包括进口食品卫生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是我国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真正走上法制管理轨道的标志。
此后,卫生部颁发了一系列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规章,设立了国家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前应准备好货物的品质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安全卫生证书、农yao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须将这些单据与其它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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