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促进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1 10:11 编号:2967434 发布IP:157.61.15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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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及《2015年省级进口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做好2015年省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进口贴息。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含深圳市,下同)以一般贸易方式、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附件3)(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进口贷款贴息。对上述企业(单位)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含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给予贴息支持。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代理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单位)应当是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和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和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2014年7-9月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2014年第三批省进口贴息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于本次补申报(应注明为补报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贸易融资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报关)。
(四)申请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其他补贴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申报材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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