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外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

发布日期 :2015-05-07 16:05 编号:2731619 发布IP:125.11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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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外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代理申请进口饲料登记证书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 申请饲料进口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农业部在收到质量复核检测报告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属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况的,应当在5日内将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代理机构;北京市京元瑞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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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养殖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从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之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和产品样品:
(一)提交续展登记申请表;
(二)提交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三)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续展登记或监督抽查检验1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送交产品样品,进行复核检验。但受到停止经营处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生产国(地区)已停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注销其产品登记证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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