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船后还可以办理智利原产地证FORM-F吗?

发布日期 :2016-05-03 14:43 编号:3834122 发布IP:113.90.5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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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的签证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应该在货物出运之前申请办理,但如果是由于合理原因并符合相关的签证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书,但对于签证机构无法核实原产地的已出运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
一、补发证
1、申请补发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补发证书的书面说明;
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资料;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签证机构在证书的签证机构使用栏注明“补发”字样
(GSP\CO: ISSUEED RETROSPECTIVELY、其他优惠证明书ISSUED RETRACTIVELY), 亚太、秘鲁证没有规定。
3. 补发期限:
1)FF:货物出运后30天内
2)FR:没有规定可以补发
3)FP:货物出运后15天内
4)FA:日本不接受后发证。
此证书为一正两副,办理机构为商检局,此证书不分过不过期的,货物走货后一个星期按后发证处理。发后证书的签发要求按照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但注意得开船后一个月前来办理,超过商检局不允办理!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简称FORM F,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 智利的进口商从我国进口时,凭借此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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