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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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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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2-20 09:07
编号
3699195
发布IP
113.246.2.185
区域
商务服务
地址
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82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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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 相关漫画(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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