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发布日期 :2016-03-22 16:39 编号:3697884 发布IP:117.64.2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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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
考核材料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经考核不合核的企业,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经营情况半年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如期填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高新办。企业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动态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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