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黑名单企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 :2016-02-02 13:19 编号:3580516 发布IP:122.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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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中“D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依据”的主要内容如下:
质量信用D等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等企业:
1.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2.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
3.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4.近期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近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严格监管 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法律法规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各级质检部门对列入质量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应该严格监管。
一是各级质检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二是各级质检部门对质量失信“黑名单”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2.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质量、评定范围;
3.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质量荣誉或者称号;
4.对于出口质量失信企业,在出口检验监管中要严格审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措施。
权益保护 质检部门公布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质检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救济保障 企业认为本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有关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黑名单”记录的省级质检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责任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自我约束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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