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0月起,截止2014年6月16日,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了十二批共161项SVHC(高度关注物质清单)以后,根据REACH法规规定,SVHC需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 作为物质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数据表)即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
2、 作为混合物(配置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批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即MSDS
3、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内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至少说明物质名称。
4、 通报义务:
● 在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的,则需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
● 在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单种SVHC在物质中质量百分浓度0.1%,且总量大于1吨/年的,则需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向ECHA通报义务。